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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发布

发布日期:2018/12/17 17:38:33   |   浏览次数:8085   来源:

《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发布

该《办法》适用于罗湖行政区域内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导的旧住宅区。根据该《办法》,货币补偿标准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确定;产权调换标准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10平方米内的建筑面积,按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在实施主体确认方式上,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意愿征集期限届满,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协商补偿期限届满,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签约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且5年内不再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