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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7/10/31 14:12:46   |   浏览次数:743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终结“零负团费”!《广东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广东旅游者的消费权益随着《广东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将得到更好的维护。记者从广东省旅游局了解到,《条例》是广东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打造世界旅游休闲目的地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区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该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贯彻《条例》实施方案。

作为全国旅游大省,广东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1万亿元,是重要的旅游出游地,每年出省旅游2.8亿人次、出国旅游800万人次;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每年接待外省游客8000万人次、外国游客650万人次;也是重要的旅游集散地,每年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人数超过3700万人次。

全省旅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现象,例如民宿发展、微信组团等。《条例》的出台,提醒消费者意识到旅游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利用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利用微信、博客等新媒体平台从事旅游活动的,《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时下最火爆的民宿经济,《条例》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出现“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拒绝履行旅游合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在打击和处罚“零负团费”方面,《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